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农村合作医疗查询【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县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顺利开展,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作好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和《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的原则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
家庭为单位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
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是:
1、 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2、 政府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3、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
及以县为单位统筹的原则。
4、 解决农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重点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原则。
5、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大病统筹基金与家庭医疗账户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6、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 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外, 凡户口在本县内的常住农业人口均可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者享有以下权利:
1、 享受规定的医药费用优惠和补偿。
2、 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3、 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4、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
5、 检举投拆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及干扰破坏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人和事。
第六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 以家庭为单位按时按要求足额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承担的资
金。
2、 遵守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章制度。
3、 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4、 监督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的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 县委、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
任,县委办、 政府办、 卫生、财政、 民政、计划、计生、 扶贫、广电、
药品监督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
设在卫生局,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职责是:
1、 组织、领导、实施、监管、考核全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长
期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 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村合作医疗方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
项管理制度;
3、 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查年度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
情况。
4、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和乡镇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并实施奖惩。
5、 筹集、使用、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督促实施医疗服务质量
监督工作。
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及奖惩办法另文下发。
第八条 设立柞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同时挂 "柞水县
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 "的牌子),作为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的常设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经费全额预算,正科级建制,编制 9
人,隶属县卫生局管理。其职责是:
1、 执行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收集、报告、解决农
村合作医疗运行中的问题;
2、 经办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业务工作。
3、 负责全县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4、 编制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预、决算方案。
5、 检查、审核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情况和服务质量。
6、 协调相应的配套服务,收集、分析、反馈合作医疗信息和统计
资料。
第九条 各乡镇和行政村分别设立乡镇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和村
级合作医疗工作小组并下设办公室, 乡镇确定 1 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
办公,业务上直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管理。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顺利开展,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作好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和《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的原则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
家庭为单位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
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是:
1、 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2、 政府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3、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
及以县为单位统筹的原则。
4、 解决农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重点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原则。
5、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大病统筹基金与家庭医疗账户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6、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 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外, 凡户口在本县内的常住农业人口均可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者享有以下权利:
1、 享受规定的医药费用优惠和补偿。
2、 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3、 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4、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
5、 检举投拆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及干扰破坏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人和事。
第六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 以家庭为单位按时按要求足额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承担的资
金。
2、 遵守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章制度。
3、 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4、 监督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的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 县委、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
任,县委办、 政府办、 卫生、财政、 民政、计划、计生、 扶贫、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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